科创12条关于粤港澳大湾区重点政策解读

2020-03-19 0

一、鼓励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

政策内容:

省科技计划项目向港澳开放,支持港澳高校、科研机构牵头或独立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省财政科研资金跨境港澳使用机制,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港澳两地牵头或参与单位。完善符合港澳实际的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机制,保障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建立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省科技行政部门凭立项文件、立项合同到税务部门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即时办结后到相关银行办理拨款手续。港澳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人民币银行账户,港澳银行收取的管理费可从科研资金中列支。(“科创12条”第二条)

政策解读:

1.适用对象。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

2018年2月,科技部、财政部出台《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国科发资〔2018〕43号),提出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向港澳开放。2019年1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粤科规范字〔2019〕1号)。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本政策提出:一是在省级层面率先向港澳开放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港澳高校、科研机构不仅可以作为参与单位,也可以牵头或独立申报。二是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港澳两地牵头或参与单位。过去,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不能直接跨境港澳进行拨付,由项目牵头单位间接拨付。本条政策明确规定,港澳高校、科研机构无论是项目牵头单位还是参与单位,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均可直接跨境拨付到港澳两地单位账户。三是率先明确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跨境港澳拨付流程。建立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省科技行政部门凭立项下达文件、立项合同到税务部门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即时办结后到相关银行办理拨款。四是明确提出港澳银行收取的管理费可从科研资金中列支。

3.注意事项。

(1)省科技厅加强与省税务局紧密合作,跨境资金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即时办结;(2)银行应在审核相关立项文件、立项合同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真实合规后,办理科研经费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并按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


二、补贴港澳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内地工资薪金所得税负差(该政策属国家事权,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适时实施)

政策内容:

减轻在粤工作的港澳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内地工资薪金所得税税负,珠三角九市可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科创12条”第一条)

政策解读(该政策主要由地市政府落实,解读意见供参考):

1.适用对象。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珠三角九市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

本政策提出面向港澳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允许珠三角九市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减轻内地工资薪金所得税税负,旨在吸引境外高端人才、紧缺人才来珠三角创新创业。2019年3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明确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科创12条”相关规定与国家政策精神相符,下来我省将按国家要求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3.注意事项。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珠三角各市可按照省相关规定实施。

4.案例。

在珠三角工作的境外人才A,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按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纳税额=80000×45%-15160=20840(元);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测算纳税额:纳税额=80000×15%=12000(元)。内地与香港个税差额为20840-12000=8840(元),所在地市可按此差额给予补贴,补贴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科技人员按需办理往来港澳有效期3年商务签注(该政策属国家事权,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适时实施)

政策内容:

试行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人员按需办理往来港澳有效期3年的多次商务签注,企业商务签注备案不受纳税额限制。(“科创12条”第一条)

政策解读:

1.适用对象。

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及其科技人员。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

目前,商务签注(S)发给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人员,分为三个月一次、三个月多次、一年多次三类,在有效期内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过7天;企业商务签注备案登记的人数受企业纳税额限制;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不能办理商务签注。为便捷科技人员以商务签注形式往来港澳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本政策率先提出:一是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可根据需要申请办理商务签注;二是延长所有创新主体科技人员商务签注有效期,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的科技人员均可以申请有效期3年(甚至5年)的多次商务签注;三是企业商务签注备案不受纳税额限制。

3.注意事项。

(1)省公安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办证指南;(2)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及其科技人员根据签注办证指南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办理。


四、优化人才永久居留和入出境政策

政策内容:

率先实施更优人才永久居留政策,在珠三角九市先行先试技术移民制度,缩短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的审批期限。优化人才签证制度,外籍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确认函,直接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最高10年、每次停留时间最高180日的R字签证,上述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可办理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简化外籍人才短期(90日以内)来粤工作的签证办理程序,外籍人才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邀请函,可直接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入境后免办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对需紧急入境但未能在我国驻外签证机关办理R字或F字签证的外籍人才,可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确认函或邀请函,直接在我省口岸签证机关申请R字或F字临时签证入境(30日以内),入境后如需延长停留时间按规定办理。对已获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其外籍团队成员及科研助手可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科创12条”第三条)

政策解读:

1.适用对象

(1)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2)来粤短期工作、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含)的外籍人员;(3)经省或市科技(外专)部门确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的外籍团队成员及科研助手。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

本政策对外籍人才入境签证制度进行了集成优化,打出外籍人才入境、签证、停居留等一系列政策组合拳:(1)2019年国家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在技术移民等方面先行先试。“科创12条”中提出“率先实施更优人才永久居留政策,在珠三角九市先行先试技术移民制度”;(2)明确外籍人才办理R字、F字签证的两种渠道,一是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的常规渠道,二是直接在我省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的紧急入境渠道;(3)提出外籍团队成员及科研助手可办理与带头人期限一致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

3.注意事项。

(1)省公安厅在国家颁布相关政策后适时执行政策;(2)省科技厅(省外专局)会同公安厅制定外籍团队成员及科研助手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配套政策。

4.案例

某外国专家,临时受邀到我省参加学术会议,因时间紧急来不及在我驻外签证机关办理签证,可凭省和广州市、深圳市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到我省口岸签证机关办理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的F字签证。如需延长在华停留时间,可向我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延期(不超过30天),或申请换发相应种类签证。


五、港澳人才享受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趸缴政策(该政策属国家事权,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适时实施)

政策内容:

试行港澳人才享受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缴,对男性满65周岁、女性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予趸缴。对在粤工作、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外籍人才,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和商业医疗保险。(“科创12条”第三条)

政策解读:

1.适用对象。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适用对象:在粤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2)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商业保险政策适用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外籍人才;该条款所指外籍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是经省或市科技(外专)部门确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二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引才用才的实际需要经过一定程序确定的外籍人才。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

目前,在粤工作且非事业编制的港澳和外籍人才未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范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只可一次性领取个人缴纳部分,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针对此问题,本政策提出“双保障”解决方案:(1)率先将港澳人才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受惠范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其延缴,延缴至男性满65周岁、女性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解决在粤工作的港澳人才养老问题。(2)目前外籍人才尚未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范围。面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外籍人才,提出兜底政策: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赋予用人单位充分自主权,用人单位根据引才用才实际需要,制定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商业保险的相应管理办法,明确适用对象和保费标准。

3.注意事项。

(1)该政策为国家事权,待国家颁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后适时执行;(2)各用人单位根据引才用才实际需要,制定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商业保险的相应管理办法,明确适用对象和保费标准等相关事项。

4.案例

案例一:香港永久居民A君,男,1958年出生,2009年来广东工作并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8年A君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仅9年。该政策条款允许A君延缴,延缴至满65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为14年,可一次性趸缴1年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案例二:美国籍人才B君,男,1968年出生,2018年被引进至我省某研究院。由于被引进时B君已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2028年)累计参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B君若符合某研究院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商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某研究院可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和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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