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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穗港澳合作交流促进会章程

(2018年12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9年2月15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州市穗港澳合作交流促进会,英文译名为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Guangzhou-Hongkong-Macao Cooper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致力于从事促进和加强穗港澳民间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民间的交流合作,促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促进穗港澳合作的深化,促进体制、机制的创新,为穗港澳三地经济、社会、文化的合作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接受广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越秀金融大厦6103单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坚持以市场为主、政府引导的原则,为穗港澳三地搭建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平台,推进穗港澳紧密合作。

(二)介绍祖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推介对港澳扩大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穗港澳业界提供各项政策措施咨询服务。

(三)组织对穗港澳合作重点课题的研究,为三地政府建言献策。

(四)引导业界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效益,为广东在探索借鉴港澳先进社会管理体制新模式方面发挥率先示范作用。

(五)建立穗港澳业界与三地政府之间完善的联动机制,维护业界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业界诉求,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六)组织多种形式的交流联谊活动,增进穗港澳业界的沟通联系,为穗港澳业界共同发展搭建合作平台。

(七)发挥专门网站和刊物的作用,及时反映三地政府的方针和政策,为业界提供明晰指引。介绍业界的最新发展动态,为企业扩大影响力和增强知名度创造有利条件。

(八)协助业界和有关团体代表拜访穗港澳三地政府领导和有关机构,协助业界邀请相关政府领导出席有关重要活动。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为广州地区致力于从事促进和加强穗港澳民间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有关人士。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和穗港澳地区的建设,愿意为穗港澳合作做贡献的各界人士,以及在穗港澳合作的各领域已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会员参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穗港澳合作的各种科学发展、先行先试政策和法律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穗港澳合作具有突出贡献者,视情给予适当的荣誉;

(六)推荐其他会员入会。

第十一条  会员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以自愿为原则,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载入章程。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一)会长单位人民币100万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人民币80万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人民币30万元/年;

(四)常务理事单位人民币5万元/年;

(五)理事单位人民币5000/年; 

(六)普通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人民币1000/年。

本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秘书处报理事会备案。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秘书处核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会员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取消其会员资格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任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取消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的提议

(五)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届五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届期内每年召开会员大会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理事组成,总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及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处分、除名;提议取消对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九)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聘请荣誉会长、荣誉顾问、名誉会长、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以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或主持;不能委托的,可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商议确定1名参会代表临时召集或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从穗港澳三地知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在穗港澳合作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中推选会长;从三地知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在穗港澳合作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或单位中推选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从三地较强企业的负责人和社会知名人士中推选理事。从在穗港澳合作中具有重要贡献的穗港澳人士中,推选聘请本会荣誉会长、荣誉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港、爱澳,支持参与推动穗港澳三地合作发展;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本会法定代表人可由会员大会从理事会其他成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对外行使法人权力,代表本会对外签署合同及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加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受会长委托授权,主持本会日常工作,行使会长的有关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为本会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专职或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

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财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履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本会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应到会人员。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应到会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须由参加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签名;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

会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

第三十八条  本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候选人,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信、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

按照前款产生的新会长(或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上任会长(或法定代表人)未尽任期。

第四十一条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监事不得超过原理事、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本会筹集的专项资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会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财务由秘书处负责管理。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必须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会授权理事会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本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举办研讨会、论坛以及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等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事项,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报告。

第五十五条  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不面向非本会会员;不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不得冠以“广州”、“全市”以及“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不得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并积极申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核同意。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核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应在广州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解散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会名义开展其他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六十五  本章程经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六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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